网友咨询:
我有一个朋友,之前在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上班,是大学刚毕业的时候签的约,为期5年。
至今已经工作快两年了,于2008年3月提出辞职,但一星期后就走了,并没有按照新劳动法规定的提出辞职一个月后走,于是公司向他索要违约金。
请问他应该给公司违约金吗?如果不应该的话那我的朋友应该如何做?
因为他现在正准备考公务员,如果不交违约金的话不知道这个事情会不会有影响?拜托大家给点意见!!
陆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约定了也是无效的约定。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