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规定的产假相关信息

2008-07-29 13:47:34 编辑:有才网

  5.4.1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

  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

  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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