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第2条的理解

2008-07-29 15:50:07 编辑:有才网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条:“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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