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规范裁员稳定就业

2008-11-19 09:47:54 编辑:有才网

  摘要: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部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可能对员工进行裁减。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用人单位无法把握。部分用人单位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或法律意识淡薄,在裁减人员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提出《裁减人员方案》,而且要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记者昨日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行为,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这是青岛市针对金融危机影响,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就业稳定,继出台失业预警后,又出台的一项保稳定、保民生新举措。

  据介绍,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部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可能对员工进行裁减。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用人单位无法把握。部分用人单位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或法律意识淡薄,在裁减人员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为此,青岛企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裁减人员、应该履行哪些程序、具体如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据了解,青岛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具备4项条件:一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同时,《意见》还规定,以下6类人员不得裁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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