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2008-07-29 14:07:49 编辑:有才网

  (1)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 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使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得到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定此类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诉讼行为。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 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起诉的7日内立案,立案期间,自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的次日计算:由上级人 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转交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计算;令原告补正起诉状欠缺的,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算。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准备与调查

  这一阶段的任务,一是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二是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组 成人员。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在3 日内告知当事人。三是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这是审理前准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要查清 ,与案件有关的数据要算准,对损失赔偿的金额要核清,对发生争议的前因后果要搞明,从而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保证劳动争议案 件的公正处理和劳动争议诉讼的顺利进行。另外,对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

  (3)调解与审判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先行调解,但调解必须坚持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不能强迫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的,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而且,调解还须合法,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 。其主要任务在于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合法的劳动权益,制裁违法行为,因此 ,是劳动争议诉讼中一个最基本、最主要的阶段,对于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人民法院及时行使审判权,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正确处理都有积极意义。

  法庭调查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材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终结后,即进入评议宣判阶段。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的阶段,也是对案件处理的最后结论。合议庭评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并应秘密进行。评议情况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以示负责。评议结束作出判断后,能够当庭宣判的,可以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也可 以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将判决书发送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应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判决,并告之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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